许昌市慈善总会2020年“点亮生命计划”贫困大病救助项目实施方案
一、项目内容
为帮助低保、特困、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大病患者减轻医疗经费负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,许昌市慈善总会决定联合省慈善总会、各县(市、区)慈善会,开展“点亮生命计划”贫困大病救助项目,采取“医保报销一部分、患者自费一部分、慈善资助一部分”的形式,帮助罹患白血病、先心病、恶性肿瘤等医保局规定的重大疾病的贫困家庭解决医疗经费困难。
二、救助对象
我市低保、特困、建档立卡等贫困户中,患有白血病、先心病、恶性肿瘤等医保局规定的重大疾病,住院治疗自费部分较高,无力全部承担的贫困患者。
三、项目资金
全年计划投入50万元。其中,省慈善总会25万元,市慈善总会12.5万元,参与项目联动的县(市、区)慈善会12.5万元。
四、救助标准
(一)低保、特困、建档立卡贫困户
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(医疗总费用减去医保报销、商业保险报销、各种救助金等)1万元(含)以上,按照自付金额的80%救助,最高救助2万元。
(二)其他贫困患者
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(医疗总费用减去医保报销、商业保险报销、各种救助金等)2万元(含)以上,按照自付金额的40%救助,最高救助1万元。
五、救助流程
(一)联动救助
参与项目联动的县(市、区)慈善会与市慈善总会、省慈善总会按照0.5:0.5:1的比例配比项目资金。
1.求助申请
求助人到户口所在地的慈善总会提出救助申请,申请时需同时递交以下材料:
(1)申请人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,14周岁以下的申请人,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、户口本复印件;
(2)低保、建档立卡证、特困证复印件或困难证明原件(乡级以上);
(3)医疗发票或医保结算单等原始凭据原件(一年内);
(4)疾病诊断证明;
(5)近期病历首页(第3、4、5项材料应为同一医院)。
2.申请受理
县(市、区)慈善会收到申请后,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项目救助范围,在申批表上签署拟救助意见。当月15日前,填写纸质版和电子版项目月报表,报市慈善总会项目部;不符合条件的,项目资料退回申请人,并告知不予救助理由。
3.资料审核
市慈善总会对各慈善会呈报的资料进行审核。审核通过后,上报省慈善总会报批。没有通过审核的,退回各县(市、区)慈善会,并告知原因。
(二)资金发放
许昌市慈善会收到省慈善总会配套资金后,3个工作日内把省、市慈善会救助金下拨各县(市、区)慈善会,各县(市、区)慈善会5个工作日内将救助金全额发放救助对象,发放完毕将《项目领款单》(一式三份)、发票邮寄至市慈善总会财务部,同时上传领款照片电子版。
六、项目回访
市慈善总会对救助对象进行电话回访并填写回访表,回访率不少于60%。
省辖市慈善会对救助对象回访并填写回访表,回访率不少于30%,每季度汇总报省慈善总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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