许昌慈善总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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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昌市慈善总会章程

时间:2018-01-19 16:43:36  来源:  作者:许昌市慈善总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许昌市慈善总会章程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健全社会保障体系,依法登记,成立许昌市慈善总会(英文名XuChang Charity Federation,缩写XCCF)。

第二条 本会性质: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,企事业单位,社会团体、社会服务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,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、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认真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和《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,发扬人道主义精神,发挥扶贫济困作用,按照“党委领导、政府推动、法律规范、政策引导、民众参与、慈善组织实施”的慈善事业工作机制,服务于社会爱心人士和困难群体,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和公益活动,促进慈善事业发展,为建设实力许昌、活力许昌、魅力许昌做出积极贡献。
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、管理机关是许昌市民政局。本会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,同时接受河南省慈善总会的业务指导。

第五条  本会的活动区域为许昌市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规定,举办各项慈善公益活动,接受海内外自然人、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慈善捐赠;募集、管理、使用本会资金;按捐赠人的意愿和本会宗旨,开展慈善信托,兴办和资助各项社会慈善公益事业。

广泛宣传现代慈善精神,普及慈善理念,表彰慈善先进,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。

开展国内外慈善交流活动,为在许昌市兴办慈善事业的海外人士或机构提供咨询和服务,帮助他们策划和实施在我市的慈善救助项目。

第七条  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,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。优化实施流程,降低运行成本,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。

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机制,对慈善项目的立项、审查、执行、控制、评估、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、规范、有效的要求,设立项目管理机构,配备专职人员,行使项目管理职责。

本会按照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确定慈善受益人。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。

第三章  会 员

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在本会的业务(行业、学科)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。    

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秘书处审查同意;

(三)由慈善总会发给会员证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出席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参加本会活动,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;

(二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;

(六)对本会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,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提出质询,申请答复。
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;

(二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七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四条 会员不遵守本会章程,由本会提出批评、教育;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(或会员代表)组成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。

第十六条  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决定本会在法律、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、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会费收取标准;

(五)对本会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;

(六)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不适当的决定;

(七)制订或修改章程、组织机构选举办法;

(八)决定终止事宜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每届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,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提议,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(或会员代表)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,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
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必须有全体会员(或会员代表)2∕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;其表决必须由到会会员(或会员代表)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(会员代表)的三分之一。理事会为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第二十一条 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;

(三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
(五)制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、变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;

(六)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;

(七)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、除名;
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。

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;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,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;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对理事会负责。

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组成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经理事会授权,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。
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常务理事会须有2∕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∕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五条  本会设立监事会,其成员不少于3人,对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负责。

监事会从会员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人员中推荐,由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选举产生。

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
第二十六条 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报告工作;

(二)选举和罢免监事长;

(三)监督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的选举、罢免、决定事项;

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的决议情况;

(五)检查总会财务和会计资料,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;

(六)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;

(七)当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总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,要求其予以纠正,必要时向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。

(八)监事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。

第二十七条  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、少数服从多数制。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

第二十八条 总会的日常工作实行会长办公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。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。会长办公会由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。办公室主任列席,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。

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:

(一)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;

(二)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和慈善项目安排方案;

(三)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并对财务决算实施监督;

(四) 提出理事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、副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会长的人选方案,提请理事会决定;
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,决定内设机构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。

(六)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。

(七)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。

第二十九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;

(二)在本行业(本业务领域)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设会长1名,常务副会长3名,副会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,监事长1名。

第三十一条  本会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2/3以上会员(或会员代表)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,应改任名誉职务。如需延长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
第三十三条  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议,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;

(二)检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
(四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。也可以委托秘书长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。经协商,本会会长委托秘书长行使法定代表人权利,(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)。并按照程序向许昌市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。

第三十五条 总会办公室是慈善总会的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领导下,开展本会日常工作。

第三十六条  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组织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;

(三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四)提名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、专职工作人员,提交常务理会会(或会长办公会)决定;

(五)组织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;

(六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七条  本会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规则、程序:

(一)本会办公室提出设立分支(代表)机构的具体议案;

(二)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
(三)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;

(四)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。

第三十八条  本会的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长,在报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,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,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。

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:本会召开大型会议、举办展览会,开展重大慈善项目、对外交流,与境外交往,开展业内评比、达标、表彰活动,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,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。

第五章  资金的筹集、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金分为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。

(一)慈善资金来源:

1.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;

2.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;

3.举办义演、义卖、义拍等活动的收入;

4.举办慈善实体的收入;

5.慈善资金的利息收入;

6.其他合法收入。

(二)慈善资金主要用于兴办、资助各类社会福利、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活动,对社会孤、老、幼、残、贫等最困难的人给以关怀帮助,支付开展慈善活动的各项费用。专项捐赠的资金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专项使用。

(三)工作经费来源:

1.政府有关部门资助;

2.当年收取的各类慈善资金按10%的比例一次性提取后作办公经费和项目运作费用;

3.单位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,开办费和项目运作费用;

4.各项资金的存款利息。

(四)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慈善总会的办公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。

第四十一条  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。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,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(或会员代表)通过后生效。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。

第四十二条  本会接受捐赠时,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
捐赠人、资助人、监事有权查询捐赠、资助财产的使用、管理情况,并提出意见和建议。对于捐赠人、资助人、监事的查询,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。

第四十三条  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,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。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  本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五条  本会财务独立管理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。

第四十六条  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,实行账目公开、年初预算、年终决算等制度,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,接受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、监事会、同级财政部门、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,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七条  本会进行年度报告、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,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。

第四十八条  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,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,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会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党的建设、廉政建设、诚信自律建设

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(试行)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。

本会党组织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,按期进行换届选举,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指导。

第五十一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。

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,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,强化责任落实,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。

第七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五十三条  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审议。

第五十四条  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通过后15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。

第八章 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五十五条  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,并由理事会(或常务理事会)提出注销动议:

(一)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;

(二)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决议解散的;

(三)本会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。

第五十六条  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(或会员代表大会)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五十七条  本会终止前,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八条  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五十九条  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章程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,并向社会公告。

第九章  附则

第六十条 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六十一条  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。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许昌市慈善总会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8年1月1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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